关于FCC认证,根据操作配置,无线电力传输设备可能需要符合的法规部分为FCC PART 15, FCC PART 18或两者兼而有之。具体要求如下:
1.当设备按FCC PART 15进行认证时,设备不能在90-110kHz之间传输,因为它被限制于FCC PART 15C中的§15.205;
2.当设备按FCC PART 18进行认证时,因PART 18的规则允许设备在工科医频段操作并产生和使用RF能量进行局部的工作应用。但是对于消费类设备它必须使用于超近距离,并且这个RF能量不能用于通信的目的,即只充电模式;
3.当设备工作的优先级是对设备充电和传输例如扩展系统数据、图像或音乐等任何其它数据时,对于这样的设计,设备进行认证时PART 15和18的要求都必需予以满足。
无线充电产品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工作模式:充电模式和通讯模式。这样的话,可能充电模式用FCC Part 18,通讯模式用FCC Part 15,但前提是充电和通讯两个模式相互独立。如果充电模式符合Part 15所有的相关条款,则FCC允许充电模式用Part 15来代替Part 1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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